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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郭璽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征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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