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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好夥伴國際有限公司
若鄰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威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里新世界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柒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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