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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王嘉隆
王治中
王世傑
王世琦
王世輝
王雪芳
王俊德
王俊宏
王榮杰
王楷定
王豪
王瑄
王傳耘
王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長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817,615元【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
計算式:241.49平方公尺×73,782元/平方公尺=17,817,61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68,8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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