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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告李芃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耿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萬5,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 8月13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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