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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游棋媗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浩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洪浩為,並未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可得特定被告身分之人別資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洪浩為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年籍等資料,及說明被告與起訴狀上送達代收人處所欄所載「全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段0號13樓」為何關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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