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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告鴻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麗秋
被告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67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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