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798,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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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告阮鈺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陶氏嬌仙間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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