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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耿明宏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江宇軒律師
被 告 郭書丞
印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909元。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土地、建物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萬9,9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扣除已繳納部分,尚須補繳1萬5,7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一:
一、土地部分: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原告權利範圍
二、建物部分: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8,158元,而本件原告請求移轉之面積及權利範圍合計為32.36平方公尺【計算式:(58.13+7.97)×1/3+3,697.69×7/10000×1/3+4,860.25×35/1000(平方公尺)編號縣 市鄉 鎮市 區段小段地 號新北市○○區○○段0004,470.1530000分之建物標示 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層次)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新北市○○區○○段000○號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鋼筋混凝土造16 層( 五層)總面積58.13陽臺7.973分之1共有部分:○○段0000○號,3,697.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10000○○段0000○號,4,860.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10000 ○○段0000○號, 40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1000(續上頁)0×1/3+406.3×28/1000×1/3≒32.36,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據此計算此部分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為349萬9,993元(計算式:108,158×32.36≒3,499,993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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