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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游淑宜
被 告 淡江大學學校財團法人淡江大學
法定代理人 葛煥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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