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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王志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宥筌律師
被 告 于北辰
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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