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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馬斯全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驊、洪世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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