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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告丁鈺羚
訴訟代理人曾海光律師
被告丁雅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自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中遷出,並將系爭不動產返還原告,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及停車位交易價格每坪約新臺幣(下同)324,000元,系爭不動產之房屋及停車位部分面積合計為97.89平方公尺,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94,199元(計算式:面積97.89平方公尺×0.3025×324,000元/坪=9,594,1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書記官廖珍綾
附表
不動產標示 | |||||||
土地部分 | |||||||
編號 | 土地坐落 |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地號 | ||||
1 | 新北市 | ○○區 | ○○ | 000 | 0000.00 | 000000分之125 | |
建物部分 | |||||||
編號 | 建號 |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
樓層面積 合計 | 附屬建物 用途 | ||||||
1 | 3158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3樓之1 | 鋼筋混凝土造21層樓房 | 第13層:48.69 | 陽台:4.98 花台:0.87 | 1分之1 | |
備註 | 含共有部分:○○段3254建號、面積4,75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 | ||||||
2 | 3242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巷00○000號地下二層 | 鋼筋混凝土造21層樓房 | 地下二層:5,397.07 | 15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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