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補,873,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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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告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林郁嬋
被告黃泰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上開無權占有部分面積約10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40,198元/平方公尺,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1,980元(計算式:240,198元×10平方公尺=2,40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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