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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邱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宗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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