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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唐春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蕙紅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雖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惟其於起訴狀所載尚有欠缺,且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原告應重新更正記載內有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房屋之正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1樓」之聲明)。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查依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具狀陳報之報價單所載之預估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1萬4,4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1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應予補繳。
㈣、就以上應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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