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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告王生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南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所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040元。扣除原告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共500元外,尚應補繳139,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書記官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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