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訴,1309,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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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9號
原告吳宗洲
訴訟代理人黃心賢律師
被告吳宗叡
吳佳原

吳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吳宗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萬9,452元,及其中112萬3,965元自民國103年5月21日起,其中24萬6,017元自103年11月20日起,其中16萬2,413元自109年7月9日起,其中112萬7,057元自113年1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吳佳原應給付原告160萬9,490元,及其中7萬4,003元自103年5月21日起,其中24萬6,017元自103年11月20日起,其中16萬2,413元自109年7月9日起,其中112萬7,057元自113年1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吳則賢應給付原告160萬9,490元,及其中7萬4,003元自103年5月21日起,其中24萬6,017元自103年11月20日起,其中16萬2,413元自109年7月9日起,其中112萬7,057元自113年1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說明,聲明㈠、㈡及㈢之利息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1日止,即71萬1,680元、19萬3,727元及19萬3,727元(計算式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從而,本件訴訟標金額合計為697萬7,566元(計算式:265萬9,452元+71萬1,680元+160萬9,490元+19萬3,727元+160萬9,490元+19萬3,727元=697萬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0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萬9,212元,尚欠1萬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3日
書記官黎隆勝
附表一:吳宗叡應給付原告之利息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12萬3,965元
103年5月21日
113年4月1日
(9+317/366)
5%
55萬4,458.69元
2
利息
24萬6,017元
103年11月20日
113年4月1日
(9+134/366)
5%
11萬5,211.24元
3
利息
16萬2,413元
109年7月9日
113年4月1日
(3+268/366)
5%
3萬308.22元
4
利息
112萬7,057元
113年1月17日
113年4月1日
(76/366)
5%
1萬1,701.68元
小計
71萬1,679.83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71萬1,680元
 
附表二:吳佳原應給付原告之利息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萬4,003元
103年5月21日
113年4月1日
(9+317/366)
5%
3萬6,506.12元
2
利息
24萬6,017元
103年11月20日
113年4月1日
(9+134/366)
5%
11萬5,211.24元
3
利息
16萬2,413元
109年7月9日
113年4月1日
(3+268/366)
5%
3萬308.22元
4
利息
112萬7,057元
113年1月17日
113年4月1日
(76/366)
5%
1萬1,701.68元
小計
19萬3,727.26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9萬3,727元
 
附表三:吳則賢應給付原告之利息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萬4,003元
103年5月21日
113年4月1日
(9+317/366)
5%
3萬6,506.12元
2
利息
24萬6,017元
103年11月20日
113年4月1日
(9+134/366)
5%
11萬5,211.24元
3
利息
16萬2,413元
109年7月9日
113年4月1日
(3+268/366)
5%
3萬308.22元
4
利息
112萬7,057元
113年1月17日
113年4月1日
(76/366)
5%
1萬1,701.68元
小計
19萬3,727.26元
合計(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9萬3,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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