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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 告 陸忠良
陸曉明
劉仙慧
陸瑜涓
陸逸安
被 告 陸曉華
陸曉文
陸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同法第15條第1項所謂之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陸曉華(下逕稱其名)之住所位於本院所轄之臺北市北投區,另被告陸曉文、陸曉菁(下逕稱其名,與陸曉華合稱被告)之住所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轄之新竹縣竹北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居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又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隱瞞訴外人劉梅妹逝世一事,未通知原告參加劉梅妹之追思會,並逕自火化劉梅妹之遺體,致原告無從對劉梅妹盡其等之孝思、緬懷、感念之意,實共同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甚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足認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
而據原告主張,劉梅妹之逝世地點、火化地點、追思會舉辦處所分別為新竹縣竹北市、新竹市,並提出追思會通知附卷為證(見士司補卷第40-46頁),可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竹縣竹北市、新竹市。
由上以觀,本件被告住居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但侵權行為地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顯係共同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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