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訴,1385,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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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



被告楊和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後,迄今仍積欠新臺幣(下同)16萬1,157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請求返還,惟未繳納裁判費4,570元(扣除支付命令程序已繳納5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月9日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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