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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告陳卿蘭
被告朱易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8-58、68-72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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