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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0號
原告洪啟勝
被告林素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2,500元,惟被告住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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