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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張順隆
林張慈
被 上訴 人 張順昌
張靜音
張聰智
張見有
張阿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萬1037元(計算式:377856+377856+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437元,未據上訴人預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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