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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英哲
被 告 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崔亞蕾
被 告 崔亞聖
鄭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崔亞蕾、崔亞聖、鄭仁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4,9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0,600元由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崔亞蕾、崔亞聖、鄭仁文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1,321,64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崔亞蕾、崔亞聖、鄭仁文(下稱被告4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一、原告主張: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崔亞蕾、崔亞聖、鄭仁文擔任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華南銀行授信契約書(下稱授信契約書),與原告分別於108年6月4日、111年10月28日約定在授信額度400萬元及1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
嗣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30日、111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共5筆,合計476萬元,借款日、到期日、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履行,應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借款僅繳納利息至112年10月30日止,未依約繳付,尚積欠本金合計3,964,92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依授信契約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崔亞蕾、崔亞聖、鄭仁文為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麥迪威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授信契約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4人應連帶給付原告3,964,9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4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39條、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授信契約書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5份、催告書4紙、存證信函4紙、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華南銀行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0-144頁)。
而被告4人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授信契約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表:
序號 債權本金 (即請求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即利率計息方式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 1 1,319,401 111年12月30日 113年6月30日 自112年12月13日至清償之日止 3.612%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113年7月12日止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2 1,079,510 111年12月30日 113年6月30日 自112年12月13日至清償之日止 3.612%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113年7月12日止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3 570,508 111年12月30日 113年6月30日 自112年12月13日至清償之日止 3.812%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113年7月12日止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4 796,400 111年10月31日 116年10月31日 自112年11月9日至清償之日止 3.435%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113年6月8日止 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5 199,101 111年10月31日 116年10月31日 自112年11月9日至清償之日止 3.435% 自112年12月9日起至113年6月8日止 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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