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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 告 郭子賢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被 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代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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