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訴,850,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      告  張清錕 
被      告  林春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