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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 告 張清錕
被 告 林春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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