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訴更一,11,20240809,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告李碧容(李珮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 陳怡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