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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王麗雅
被 告 王俊堯
王俊旻
王張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王龍男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旻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王龍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亡故,兩造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兩造業已辦妥繼承登記。
又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且兩造並未訂定契約約定不得分割遺產,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但兩造至今仍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爰請求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保持共有,應屬公允之分割方法等語,並聲明:⑴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請求准依如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⑵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4分之1。
三、被告王俊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為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另被告王俊堯、王張勤則對於原告主張將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均無意見,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龍男之繼承人,王龍男於110年1月29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由其配偶即被告王張勤及子女即原告王麗雅、被告王俊堯、王俊旻等4人共同繼承,並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惟始終無法達成分割遺產協議,故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7至325頁),並為被告等所不爭,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
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龍男之繼承人,應繼分各為4分之1,遺產中除坐落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176之1、192之4、194、194之5、198之1、198之3、198之4、198之5、292之1、348之2、360之1地號共11筆土地,因辦理遺產稅實物抵繳後,已登記為國有、市有土地,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卷二第21至49頁),原告請求將其餘不動產即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尚無不合,爰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受分配之繼承人各按其分配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附表:
編
號
不動產坐落地號及面積
分 割 方 法
臺北市○○區○○段○○段0
0地號土地、面積:3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7分
之1。
均依應繼分比例即原告、
被告每人各4分之1,分割
為分別共有。
臺北市○○區○○段○○段0
00○0地號土地、面積:8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
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150之2地號土地、
面積: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151地號土地、面
積:215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151之1地號土地、
面積:16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152地號土地、面
積:421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152之1地號土地、
面積:11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160地號土地、面
積:223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720分之1。
同上小段161地號土地、面
積:1,807.74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公同共有145分之
7。
同上小段161之2地號土地、
面積:78.54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161之3地號土地、
面積:12.72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170之1地號土地、
面積:28.75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170之4地號土地、
面積:0.25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176地號土地、面
積:133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4分之1。
同上小段176之2地號土地、
(續上頁)
面積:45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4分之1。
同上小段180地號土地、面
積:51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9分之1。
同上小段187地號土地、面
積:40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187之1地號土地、
面積:2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188地號土地、面
積:18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9分之1。
同上小段190地號土地、面
積:54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9分之1。
同上小段192之1地號土地、
面積:46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9分之1。
同上小段192之2地號土地、
面積:3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9分之1。
同上小段192之5地號土地、
面積:3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9分之1。
同上小段194之1地號土地、
面積:15平方公尺、權利範
(續上頁)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194之2地號土地、
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194之4地號土地、
面積:6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194之6地號土地、
面積:0.3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194之7地號土地、
面積:3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194之8地號土地、
面積:55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198地號土地、面
積:776.66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189分之1。
同上小段231地號土地、面
積: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250地號土地、面
積:85 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251地號土地、面
積:1,728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續上頁)
同上小段251之1地號土地、
面積:2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63分之1。
同上小段278之39地號土地、
面積:27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分之1。
同上小段280之2地號土地、
面積:8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分之1。
同上小段292之2地號土地、
面積:150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47地號土地、面
積:54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47之1地號土地、
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48地號土地、面
積:178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48之1地號土地、
面積:349.21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公同共有145分之
7。
同上小段348之3地號土地、
面積:4.97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續上頁)
同上小段348之4地號土地、
面積:50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0地號土地、面
積:608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51地號土地、面
積:62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30分之1。
同上小段354地號土地、面
積:945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4之1地號土地、
面積:17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4之2地號土地、
面積: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6地號土地、面
積:307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6之1地號土地、
面積:57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6之3地號土地、
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6之4地號土地、
(續上頁)
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6之5地號土地、
面積:11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7地號土地、面
積:151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57之1地號土地、
面積:12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57之2地號土地、
面積:78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57之3地號土地、
面積:100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58地號土地、面
積:185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8之1地號土地、
面積:162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8之2地號土地、
面積:94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45分之7。
同上小段359地號土地、面
積: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續上頁)
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59之1地號土地、
面積:73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59之2地號土地、
面積:22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60地號土地、面
積:202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60之2地號土地、
面積:80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60之3地號土地、
面積:10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360之4地號土地、
面積:16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公同共有180分之7。
同上小段1501建號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00巷0
弄0號1至2樓建物、總面積:
147.4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
臺面積8.8平方公尺、平台8.
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
共有1分之1。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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