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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訴人黃敏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嘉揚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47,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書記官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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