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重訴,16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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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許國勲
被 告 許國隆
許國銘
許琼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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