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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潘麗玲
訴訟代理人 楊灶律師
被 告 潘塗盛
潘信益
潘信達
陳榮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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