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161,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吳美雲(即吳汝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