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163,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陳麗如即陳松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