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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侯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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