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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蔡炎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7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蔡炎龍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未記載 23,898元 0000000 1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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