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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林添生
代 理 人 林宏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3-ND-000000-0 1 1000 2 81-NX-000000-0 1 2 3 81-NX-000000-0 1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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