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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王素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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