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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陳品光即陳武宗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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