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241,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張海蘭即易康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2-NX-00000000-0 1 612 2 83-NX-00000000-0 1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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