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248,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陳宣頤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攸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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