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319,2024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黃大維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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