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9號
聲請人楊濬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邦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