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374,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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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請人張子森



代理人蔡孟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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