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384,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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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廖婕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
到期日)( 民
國)
李辜美鳳華泰商業
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建成分公

廖婕榆89,400元AC0000000 1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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