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386,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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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請人PAG Growth Lynx Holding (BVI) Limited



法定代理人PA-Growth 2 Secretaries Limited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Lincoln Lin Feng PAN

代理人游志煌律師
呂彥禛律師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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