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389,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閃耀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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