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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請人范宥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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