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林明福
代 理 人 林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89ND0000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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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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