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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李慧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5-NX-228114-9
160股
86-NX-257125-4
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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