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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曾淑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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