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404,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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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請人劉琳慧即劉𫔘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正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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